1、加强煤炭品质控制。加大商品煤销售网点煤质检查力度,组织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集中开展煤质抽检,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%。加大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企业的处罚力度,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严格追究法律责任。
2、逐步取缔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。2019年底前取缔市内五区55家散煤销售网点。防范散煤流入禁燃区。
3、严控秸秆禁烧。进一步压实责任,严防死守,控制好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焚烧;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《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》对责任人实施问责、追责,并取消该地区各类评先资格。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,掌握全市秸秆分布情况和生成量,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利用量,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和储运量,以及当年新增的秸秆收储点(中心)数量。
4、完成30万千瓦以下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。加强调度,紧盯大化大孤山热电等7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进展,保障年底前全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率达到96.2%。
5、开展燃料油品质专项整治活动。针对港区燃料油、燃油锅炉、醇基燃料锅炉、城乡结合部及乡村加油站等,组织不少于两次联合执法行动。
6、做好居民取暖锅炉起炉预案,11月4日24时前,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实施错峰起炉,起炉过程中要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当空气质量预测达到中度以上污染(AQI大于150)时,禁止起炉。
双鸭山锅炉、黑龙江锅炉、友谊锅炉、双鸭山型煤锅炉